昨日,李先生和愛人來到現場,向“街”訪的律師咨詢勞動法的相關問題。他反映,自己于今年7月底到西鄉一家工廠任職制圖技術工人,應聘時,對方承諾給其每個月2800元工資,最后他發現,自己實際上獲得的工資卻沒有這么多,對于工廠的做法,他不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李先生說,當初入職時,對方介紹,如果其每個月上滿26天班,每天上班滿8小時,除福利外,將給他2800元一個月。但8月份,他每天工作8小時,上滿28天班,最后獲得的工資卻少了將近500元。他覺得不能接受,最終辦理了離職手續。同時,李先生還介紹,雖然當初雙方口頭約定的工資較高,但工廠要求其簽訂的合同里,卻只是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月薪,“對方說,這只是個形式,于是我就簽了合同。”
負責接訪的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威解釋,在李先生的事件中,由于雙方的口頭承諾基本上難以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最終法律上只會承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而按照勞動合同,聘用李先生的工廠無疑是支付了超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也就是合同上規定的基本工資),如果李先生無法提供其它明確證據,證明工廠方面在支付員工工資方面確實違反了勞動法,那么李先生是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的。
“所以我們建議求職者在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時,必須在合同里對勞動報酬進行清晰的標注!鄙蛲f,合同必須說清楚工資構成,包括基本工資、計件工資以及績效考核工資等等。如果約定不明,對勞動者是不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