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鄭州市城鄉將發放統一的就失業登記證,勞動者憑此證享受一系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昨天,鄭州市下發《鄭州市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對此進行了部署。
今后,鄭州市城鄉實行統一的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勞動者依照有關政策申請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以及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用人單位新參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時;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依照有關政策申請補貼或稅費減免的;有關單位申請享受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等優惠政策的,都要審查相關人員的就失業登記證。
八類人員可進行失業登記: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后未就業的;從各類用人單位就業轉失業的;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停止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失業的;農民工在本省常住地就業6個月以上失業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其他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失業人員。
就失業登記證審批時間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領取失業證并符合條件的,仍憑失業證申領失業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