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A工廠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計件工資制,根據完成的件數來支付工資。部分員工由于是新手,第一個月完成的工作量少,工廠根據其完成的件數支付給他們當月的工資就可能低于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工廠由于生產任務時緊時松,有時安排工作量不足,有時則安排員工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趕工。部分員工要求工廠支付加班費,工廠卻認為,實行計件工資制,多勞多得,不可能再額外支付加班費。
案例2:B工廠實行標準工時制度,規章制度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工作時間為:8:00-18:00,其中12:00-14:00為午餐時間。”工廠有時候因生產任務的需要,安排員工在工作日、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然后當周安排員工進行同等加班時間的補休。部分員工要求工廠支付加班費,工廠卻認為,安排加班是工作需要,而且已經安排了補休,不可能再額外支付加班費。
本期問題:
1、什么是計件工資制,實行計件工資制,應如何計算工資?
2、實行計件工資制有無加班,應如何計算加班費?
3、B公司的工作時間規定是否合理,安排補休是否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專家點評
本期每周說法由中人網論壇專業板塊區域版主TOHEY、中人社區專家組成員蘭泉、中人網論壇超級版主蹲蹲共同點評:
1、什么是計件工資制,實行計件工資制,應如何計算工資?
蘭泉(武漢市勞動法律師)
計件工資制是按照勞動者生產的合格產品數量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根據企業內部確定的計件工資單位,計算并支付工資的一種制度。
計件工資一般按勞動者生產的合格產品數量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乘以事先確定的計件單價(百分比價格)得出勞動者的工資。
TOHEY (中人網論壇專業板塊區域版主)
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生產的數量(一般指產品合格數)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而不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的一種工資制度,是按勞分配的一種體現方式。計件工資制的工資計算方式采用:產量×計件單價的形式。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有地方法規對勞動定額作了特別的規定,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A案例的新工人因工作技能尚未掌握,在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下仍取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是不合法的。
依據《最低工資標準》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同時第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蹲蹲(中人網論壇超級版主)
計件工作制的勞動者,在計算工資和加班費時,應主要參考《工資支付暫定規定》和各地的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以及當地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實行計件工作制并不需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但是需要和員工平等協商,書面確認。實行計件工作制,計件工資與上班時間無必然聯系。但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仍應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
2、實行計件工資制有無加班,應如何計算加班費?
蘭泉
實行計件工資制存在加班,計件工資的計算不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加班工資的計算同樣是按照初步計算的每小時計件工資的標準執行。
蹲蹲
實行計件工作制,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地制定定額任務,并和員工進行書面的約定。一般認為,70%以上的勞動者都應能在標準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定額。
如果用人單位在標準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動者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或相關活動,應當參照標準工時制度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TOHEY
計件制與加班并無沖突,體現用人單位安排的延長工作時間仍被認定為加班。法規也對此作出了規定,1994年勞動部印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也就是說,計件制下的加班要同時符合2個條件:1、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2、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
3、B公司的工作時間規定是否合理,安排補休是否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蹲蹲
由于B公司本身對工作時間的描述不夠嚴謹,可能導致午休時間引起加班費或工傷的爭議,因此B公司應將工作時間及用餐時間的表述修改為:8:00-12:00為上午工作時間;12:00-14:00為中午休息時間;14:00-18:00為下午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都應支付加班費,不能用調休來抵加班費。
TOHEY
B公司的工作時間規定為8:00—18:00不合理。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1款第(一)、(二)、(三)項以及各地的工資支付條例,都說明用人單位只有在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的,才優先采用補休的方式,對于8小時外的加班加點、法定假日的加班,均無調休的表述。所以B公司的不能在安排勞動者8小時外及節假日加班后作調休處理,應依法支付加班費。
蘭泉
B公司的工作時間規定存在不合理之處。中午的午餐時間過長,應安排為一小時以內為佳。
安排員工在工作日、休息日或者節假日加班,相關規定只認可休息日加班可以調休。其他兩個時間加班公司即使安排補休,也要重復支付加班工資。

